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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谭荣光与万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荣光,万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45号原告:谭荣光,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万金花,女,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荣光诉被告万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我院于2015年5月4日依法送达原告谭荣光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至指定账户,但原告谭荣光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春荣审 判 员  李 娜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