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滨州中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宇研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中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宇研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168号原告滨州中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曹永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明。该公司职工。被告山东宇研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春苓,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滨州中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宇研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宇研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中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宇研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滨州中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 博审 判 员 贾文娟人民陪审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