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李涛与李明、王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李明,王学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李涛,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穆茜(系原告妻子),无职业。被告李明,无职业。被告王学斌,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与被告李明、王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王学斌时,原告李涛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春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国海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