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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孙永强与迟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强,迟爱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962号原告孙永强。被告迟爱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强诉被告迟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自愿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昌邑市XX房屋一套(房权证号:昌房权证改字第××号)和现金XX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担保人孙永先所有的位于昌邑市XX房屋一套(房权证号:昌房权证改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志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