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02号原告:郭某甲,男,汉族,高青县人。被告:郭某乙,女,汉族,高青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当庭调解,被告郭某乙不同意离婚,故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判员 魏立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