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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02号原告:郭某甲,男,汉族,高青县人。被告:郭某乙,女,汉族,高青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当庭调解,被告郭某乙不同意离婚,故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判员  魏立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