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贾廷友与贾廷登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廷友,贾廷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贾廷友,女,195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方洞镇。被执行人贾廷登,男,194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方洞镇。关于贾廷友与贾廷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赔偿纠纷一案,(2014)泸泸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贾廷登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贾廷登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洞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14424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宗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