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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卿珊与杨光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珊,杨光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1918号原告卿珊,女,生于1985年8月22日,汉族。被告杨光谦,男,生于1973年8月7日,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卿珊与被告杨光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6日通知原告卿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卿珊既未交纳,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申请。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