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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薛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0521号原告薛某。被告姚某(又名薛永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姚某离婚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0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 判 员  陈爱军人民陪审员  张步中人民陪审员  张成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彩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