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薛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0521号原告薛某。被告姚某(又名薛永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姚某离婚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0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 判 员 陈爱军人民陪审员 张步中人民陪审员 张成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彩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