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何玉晴要求宣告钱显鑫失踪一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玉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何玉晴。法定代理人何连怀,系申请人祖父。申请人何玉晴要求宣告钱显鑫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玉晴认为,申请人何玉晴与被申请人钱显鑫系母女关系,申请人何玉晴的父亲何月虎于2008年因车祸去世,被申请人钱显鑫于2009年离家出走,此后申请人何玉晴一直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到现在。被申请人钱显鑫至今下落不明已经5年,为此依法申请其为失踪人。经查:钱显鑫,女,1983年4月5日生,其它自然情况不详,身份证号。何月虎与钱显鑫于2005年9月2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月17日生育一女何玉晴,现年9周岁。何玉晴之父何月虎于2008年4月20因交通事故死亡。何玉晴一直由其爷爷、奶奶抚养。申请人何玉晴的母亲钱显鑫于2009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月24日发出寻找钱显鑫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现已期满,钱显鑫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钱显鑫离家出走后,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仍未能查明其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钱显鑫为失踪人。二、指定何连怀为失踪人钱显鑫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安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