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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袁某某。被告崔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雯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