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袁某某。被告崔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雯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