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美泉与朱家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41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041。被告:朱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992。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萧伟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秋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