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壶民初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徐东喜、宋双法与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建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喜,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建明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377-2号原告徐东喜,男,汉族,1946年2月5日出生,壶关县黄山乡南阳护村人,农民。被告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壶关县健康街1号。法定代表人郭晋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育红,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壶关农商银行法律顾问。被告刘建明,男,汉族,1948年出生,壶关县龙泉镇四家池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东喜、宋双法诉被告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建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东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徐东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东喜承担。审判员 张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