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少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少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张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海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