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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少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少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张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海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