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陈一良与刘玉灵、山东省沂水县永强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一良,刘玉灵,山东省沂水县永强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明富食品有限公司,庄新伟,临沂和邦肉制品有限公司,汪运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558号原告陈一良。被告刘玉灵。被告山东省沂水县永强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沂水县姚店子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玉灵,总经理。被告山东明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黄山铺镇兖石路42号。法定代表人庄新伟,总经理。被告庄新伟。被告临沂和邦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四十里堡郭家官庄村。法定代表人汪运��。被告汪运峰。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2945号原告陈一良与被告刘玉灵、山东省沂水县永强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明富食品有限公司、庄新伟、临沂和邦肉制品有限公司、汪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刘玉灵、山东省沂水县永强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明富食品有限公司、庄新伟、临沂和邦肉制品有限公司、汪运峰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