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忠诉肖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肖志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刘忠,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被告肖志才,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诉被告肖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忠交纳。审判员 姚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兴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