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盛艳丽、张建国与赵伟、濉溪县瑞欣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伟,盛艳丽,张建国,濉溪县瑞欣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伟,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马涛,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艳丽,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马志华,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国,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葛伶俐,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濉溪县瑞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刘德云,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耿倩茜,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任磊,该公司职员。上诉人赵伟因与被上诉人盛艳丽、张建国、原审被告濉溪县瑞欣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欣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保淮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涡民一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伟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亮审 判 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宇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