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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施长林与许金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长林,许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373号申请执行人施长林。被执行人许金红。关于施长林与许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开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4300.00元,执行费1765元。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申请人施长林向本院反映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施长林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佳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