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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290号原告:杨某,女,1983年生。委托代理人:吴小和,黄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77年生。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小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1999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冬月按当地习俗结婚,由于婚后我前面所生的四个小该都夭折了,被告不但不体谅安慰我,相反因此辱骂和殴打我,导致我们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婚后我们长期在外打工,2012年回家发展,同年10月补办了结婚登记,而被告却不务正业,成天打麻将赌博,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我曾苦口婆心劝被告收心,却换来被告一次次的毒打。因此,我对被告已不抱任何幻想,决然离家出走,2012年底,被告也带着儿子离家外出,不知下落。现我与被告因感情破裂分居长达二年,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儿子杨某某由被告抚养。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两人一起外出打工,一起为家庭生活而努力,2005年×月×日生育儿子杨××,当然,为了家庭琐事偶尔有点口角也是人之常情,但并不像原告所说的无法过了。2013年我们一起回家种太子参,没想到失败了,原告说她要出去打工,我觉得既然已经回来了就在家待一年,但她死活都要走,过年她回来,我说我和她到浙江打工,她不同意,让她和我到河北打工,她也不干,她还说要带儿子到浙江读书,我同意了,到了暑假,她又让我回家把儿子带到河北,她不管了,我把儿子接到河北后,儿子给她打电话她也不接。我觉得我们做父母的对孩子应做到应尽的责任,不能只顾眼前利益,我希望她能回心转意,一家人共同生活,我不同意离婚,请法院给我们调和。原告杨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及户主为杨某某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儿子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本,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3.黄平县某某镇平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杨某某于2012年11月30日外出不知去向的事实。被告杨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1、2号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3号证据证实的内容,与原告自已的陈述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00年农历冬月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5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某,2012年10月31日,原、被告到黄平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2007年,原、被告共同修建砖混结构二层房屋一栋。2013年原、被告各自到浙江和河北打工。2014年春节原告回家过年,后将儿子杨某某带到遵义读书。2014年暑假,原告与被告联系后将儿子杨某某送回家中,被告回到家中将儿子接到河北读书。2015年3月9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很长一段时间双方一起外出打工,其余时间一起在家劳动,一起修建房屋,并生育了一个儿子,补办了结婚登记,应认定双方婚后的夫妻感情较好。按照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依据。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应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够相互理解、多加强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规定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褚秀峰审判员  龙江洪审判员  吴泽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