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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33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传龙与被执行人陈宣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传龙,陈宣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370-2号申请执行人肖传龙。被执行人陈宣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陈宣安上失信名单,委托建阳法院冻结陈宣安林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洪肇鑫执行员  赖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