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姚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晏惠荣申请执行胡少华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惠荣,胡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晏惠荣,男,1964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姚安县栋川镇环城南��60号。被执行人胡少华,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教师,住姚安县栋川镇启明村委会12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姚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胡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少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人晏惠荣借款6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胡少华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以(2013)姚法执字第20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胡少华在中国农业银行姚安县支行营业室的工资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少华在中国农业银行姚安县支行营业室的存款60800.00元(大写:陆万零捌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 聍审判员 林 鹏审判员 姚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