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黄新与黄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黄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314号原告黄新,男,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被告黄立新,男,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原告黄新与被告黄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正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肖自平、洪燕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立新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公��期满后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被告偿还欠款3398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黄立新在原告处购买钢筋用于其自家建房使用,从2014年7月1日起先后多次购买钢筋,货款当时已付部分,仍欠货款33987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此款,被告以种种借口迟迟没有偿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及时偿还欠款。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入库单2张,用以证明2014年9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钢筋货款28802元,尚欠货款9000元。2014年11月19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钢筋,欠货款24987元。两笔共欠货款33987元。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黄立新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黄立新因其家建房,于2014年9月16日在原告处购买钢筋货款28802元,被告支��部分货款后尚欠9000元。2014年11月19日,被告再次在原告处赊购钢筋又欠下货款24987元。共计欠货款33987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但被告一直没有偿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3987元。本院认为,被告黄立新在原告黄新处购买钢筋,并在原告入库单上签名,承认欠款金额,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属其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398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黄新欠款人民币339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黄立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正标人民陪审员 肖自平人民陪审员 洪燕华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何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