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庆民三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庆民三初字第00120号原告:左某某,男,XXX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庆云镇高家村。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2日在本院庆云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红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左某某由原告直接抚育。被告王某某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结婚证2本(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村委会及派出所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分居两年以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XXX年X月XX日生一子左某某。被告于2012年9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到本院的结婚证2本及村委会及派出所证明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达三年之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应由原告直接抚育。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左某某由原告直接抚育。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