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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孙跃华、袁宗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孙跃华,袁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负责人张俊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跃华。被执行人袁宗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跃华、袁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8551.1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8551.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执行员  徐江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