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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七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太诉被告王应立、被告曹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太,王应立,曹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七民初字第10号原告:张振太,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被告:王应立,男,汉族,46岁,住河南省许昌市。被告:曹秋云,女,汉族,45岁,住河南省许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太诉被告王应立、被告曹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8元,由原告张振太负担。审 判 长  臧东亮审 判 员  李翰哲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颖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