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9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宪丽与洪建南、谢秀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944-1号原告陈宪丽,女,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洪建南,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谢秀容,女,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宪丽与被告谢秀容、洪建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宪丽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洪建南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航头镇航鹤路**弄***号房屋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宪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洪建南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航头镇航鹤路**弄***号房屋一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胡恒松代理审判员张光雄人民陪审员张兴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王摇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