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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绍兴海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塘南村村民委员会、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海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塘南村村民委员会,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事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2072号原告绍兴海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天熹、陈慧红。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塘南村村民委员会。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海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塘南村村民委员会、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钦宇代理审判员  俞颖尔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