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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腾与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腾,姜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新民初字第690号原告刘腾。被告姜超。原告刘腾与被告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刘腾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而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姜超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客观上无法确定被告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