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邓文凤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迁安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迁安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邓文凤,农民。委托代理人董致民,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迁安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迁安市。负责人:石国庆,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文涛、李国磊,该公司员工。原告邓文凤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孙雅会、审判员韩庭利、审判员马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文凤委托代理人董致民,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文涛、李国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文凤诉称:我为自有的冀B×××××号车于2014年2月18日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险一份。其中,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50000元,附加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4年2月19日0时起至2015年2月18日24时止。我已足额交纳了保险费。2014年10月22日,在迁安市野鸡坨镇西周庄村西,我驾驶被保险车辆自东向西行驶,因躲避对向来车时撞在路右侧的大树上,造成冀B×××××号车受损。经迁安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文凤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我的损失有:车辆损失69300元、公估费2079元、施救费400元,合计71779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系单方委托定损,违背了保险合同中保单背面车损险条款第24条有对于共同定损的约定。且定损金额与我公司差额较大,我公司对原告的公估报告不认可。提交我公司委托委托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文凤为其自有的冀B×××××号车于2014年2月18日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险一份。其中,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50000元,附加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4年2月19日0时起至2015年2月18日24时止。原告邓文凤已足额交纳了保险费。2014年10月22日,在迁安市野鸡坨镇西周庄村西,原告邓文凤驾驶被保险车辆自东向西行驶,因躲避对向来车时撞在路右侧的大树上,造成冀B×××××号车受损。经迁安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文凤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1月15日,原告邓文凤委托河北宝信通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定损金额69300元,支出公估费2079元及施救费400元,合计71779元。2015年3月18日,被告保险公司上级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就原告邓文凤的车损委托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公估,公估公司依据委托方提供的照片定损,定损金额30396元。河北宝信通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均派公估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北宝信通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公估费、施救费发票、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及公估人员的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邓文凤所有的冀B×××××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对原被告双方鉴定人员的质询,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是依据被告保险公司上级公司提供的车损照片进行的评估,因未进行现场拆解拍照,依据的照片缺乏客观真实性,本院对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报告书不予采信。原告邓文凤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693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施救费、公估费系原告邓文凤为此次事故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被告保险公司应予承担。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邓文凤损失7177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赔偿原告邓文凤保险金71779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雅会审判员  韩庭利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