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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芳琴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琴,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10号原告:张芳琴。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谢汉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凯,该公司职员。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陈弈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凯,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芳琴诉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芳琴于2015年5月14日以与生产厂家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芳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芳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张芳琴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洁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