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楚占明申请执行刘昶有一案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占明,刘昶有,王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楚占明,男,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刘昶有,男,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王二全,男,住禹州市。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禹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2015)禹执字第200号执行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遂正无偿还能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20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孙志博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晓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