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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潮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潮民初字第26号原告齐某,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吴某,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在开庭审理期间自动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军审 判 员  刘 晓人民陪审员  刘以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宁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