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潮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潮民初字第26号原告齐某,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吴某,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在开庭审理期间自动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军审 判 员 刘 晓人民陪审员 刘以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宁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