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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化纤纺织厂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南阳市化纤纺织厂法定代表人王斌,任厂长。委托代理人许光,男。委托代理人李顺,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连甫。委托代理人周荣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化纤纺织厂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化纤纺织厂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显洲审 判 员  XX舵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治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