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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超、丁晓梅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超,丁晓梅,魏德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超,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俭,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系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庙后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晓梅,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德水,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超、丁晓梅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潘民一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超、丁晓梅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超、丁晓梅申请撤回上诉,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超、丁晓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李超、丁晓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永审 判 员  张 晨代理审判员  刘凤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