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颖与被告孙秀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颖,孙秀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0026号原告:张颖,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大寨乡。委托代理人:冯雷,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被告:孙秀雪,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辽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颖诉被告孙秀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萍审 判 员 王庆丽人民陪审员 李 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