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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一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4宋士米与寿县迎河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士米,寿县迎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895号原告:宋士米,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寿县;被告寿县迎河镇人民政府,地址:寿县。法定代表人:何涛,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士米与被告寿县迎河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士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士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元,由原告宋士米负担。审判员  沈远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