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7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古元军、丁贵姐与高伍好、芜湖润川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赵小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元军,丁贵姐,高伍好,芜湖润川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赵小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776-3号申请执行人古元军,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丁贵姐,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高伍好,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润川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朱庆海,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小华,男,1974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张永安,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古元军、丁贵姐与被执行人高伍好、芜湖润川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赵小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润川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