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商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晋传兰与韩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传兰,韩雪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商初字第631号原告晋传兰,女,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商河县。被告韩雪华,女,38岁,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传兰与被告韩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传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晋传兰负担。审 判 长 张 菁代理审判员 韩玉泉人民陪审员 刘灵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