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证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叙永县航运公司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叙永县航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196号申请人:重庆市万州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金港路红溪沟港区综合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7485059-4。法定代表人:冉启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叙永县航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西外街196号。组织机构代码:20500079-2。法定代表人:罗益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市万州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叙永县航运公司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申请对“叙永3号”船舶所有权及是否设定抵押的相关登记资料进行复制。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重庆市万州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二、对“叙永3号”船舶所有权及抵押登记资料进行复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5年5月20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孔令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代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