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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二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永俊与被告杨常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俊,杨常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二初字第160号原告杨永俊,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杨常青,男,藏族,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俊与被告杨常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俊于2015年5月14日以已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常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永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俊撤回对被告杨常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杨永俊负担。审判员  李维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宫庆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