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忠华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郭乐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郭乐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民初字第923号原告:黄忠华。委托代理人:戴意理,浙江正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代表人:潘晓燕。被告:郭乐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忠华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郭乐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忠华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 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怀笑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