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曾继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继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继(曾用名:曾雁鹏,绰号“癞子”),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号***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由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继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阳小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彭伟、江东海参加组成的合议庭,书记员郭飞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继系吸毒人员,以贩养吸,于2015年1月期间,先后向何某某贩卖毒品两次,共计贩卖毒品冰毒3克、麻古1粒,被缴获冰毒2.06克。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曾继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决。被告人曾继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适用法律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继系吸毒人员,以贩养吸,在2015年1月期间先后向吸毒人员何某某贩卖毒品两次,共计贩卖冰毒重3克、麻古1粒。并被公安机关从其身上缴获冰毒2.06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曾继在衡阳市雁峰区神龙百度酒店向吸毒人员何某某贩卖冰毒重1克、麻古1粒,被告人曾继收取毒资150元。2、2015年1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曾继在衡阳市雁峰区神龙百度酒店606房向吸毒人员何某某贩卖冰毒重2克。尔后,何某某与黎恒子等人在该房间吸食毒品时被抓获,当场在何某某租住的606房间内缴获冰毒重0.89克。后不久,被告人曾继在神龙百度酒店电梯口被抓获,并从被告人曾继的身上缴获冰毒重2.06克。经鉴定,缴获的白色晶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曾继的信息表等书证;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继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继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继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曾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曾继缴获的毒品重2.06克,应视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考虑到这部分毒品尚未贩卖出去,可酌情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以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曾继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六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阳小平人民陪审员 李彭伟人民陪审员 江东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