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韩会芳与郭占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会芳,郭占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韩会芳。被执行人郭占岭。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会芳与被执行人郭占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5000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20489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死亡而遗产范围又尚未确定未得到执行。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民一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魏楠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海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