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富行审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与杭州东仪纸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杭州东仪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富行审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俞加兴。被申请执行人杭州东仪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波。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富土罚(2014)24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富阳市国土资源��(现已变更为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富土罚(2014)24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杭州东仪纸业有限公司在2012年11月,经富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准使用胥口镇查岭村集体土地10000平方米营建厂房(富国用(2012)第00511号),但在营建厂房过程中,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胥口镇查岭村集体土地,其占用土地面积为226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91平方米,其中在允许建设区范围内建筑占地面积14平方米。经规划认定,被占用的土地在允许建设区范围内1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现状为耕地;在限制建设区范围内20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现状为耕地(基本农田),其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26平方米土地;二、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77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三、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四、罚款6486.5元。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3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罚款6486.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未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226平方米土地,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77���方米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富土罚(2014)24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内容,由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华审 判 员  楼雁鸣代理审判员  许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珍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