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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付xx、沧州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xx,沧州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付xx,男,汉族,住孟村县被执行人沧州xx公司付xx与沧州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孟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付xx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孟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兴川审判员 :张丽娟审判员 :刘英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