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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恢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东华与师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华,师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恢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刘东华,男,生于1979年12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执行人师聪军,男,生于1959年7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刘东华申请执行师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豫ME00**捷豹轿车作价337100元,交付申请人刘东华抵偿337100债务,剩余207500元尚未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陕民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卫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