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80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聪,深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英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