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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80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聪,深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英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