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高密市华涛木器加工厂与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华涛木器加工厂,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杜心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初字第11号原告高密市华涛木器加工厂。住所地,高密市经济开发区小南曲村。负责人仪涛,厂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华,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高密市康成大街****号。负责人葛孝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晓莉,系该单位科员。第三人杜心波。委托代理人张贵莲,高密密水法律服务所律师。原告高密市华涛木器加工厂诉被告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杜心波劳动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高密市华涛木器加工厂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密市华涛木器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郝凤香人民陪审员 肖玉玲人民陪审员 王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森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