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白洪城、陈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金某犯开设赌场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洪城,陈某甲,金某,伍某,白某,刘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刑初字第4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洪城(别名“小白”),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3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2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2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别名“阿胜”),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无业。因本案以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伍某(别名“阿隆”),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白某(别名“阿斌”),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松(别名“小刚”),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洪城、陈某甲、金某、伍某、白某、刘松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金某又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惺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洪城、陈某甲、金某、伍某、白某、刘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事实2014年7月26日晚上,被告人金某伙同“阿龙”(另案处理)在平阳县万全镇下宋路口“在线时尚”网吧内,趁鲍必威中途离开座位之机,窃取其放在座位上的iphone5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880元)。案发后,被告人金某退赔失主鲍必威经济损失人民币435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的供述,失主鲍必威陈述,证人陈某乙证言,辨认笔录,手机销售专用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开设赌场事实1、2014年9月初至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南村、平阳县万全镇古交大村、陈交大村等地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两张比大小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被告人伍某在赌场帮忙抽头薪。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取头薪人民币10000元。2、2014年9月底开始,被告人白洪城伙同罗明建(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平阳县万全镇林岱村、张阁村、古交大村等地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两张比大小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抽取头薪。期间,被告人伍某、白某在赌场抽头薪,被告人金某在赌场望风,被告人刘松在赌场维持秩序及接送赌客。同年10月9日凌晨,赌场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在赌场抓获赌客25人、查得赌资人民币70029元。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取头薪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伍某于2014年12月25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白洪城、陈某甲的亲属分别代为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洪城、陈某甲、金某、伍某、白某、刘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的供述,同案犯李上峰、肖古亮、吴道川、王继康、党海波交代,证人潘某、杨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赃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洪城、陈某甲、金某、伍某、白某、刘松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金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犯有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白洪城、刘松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某、白某、刘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伍某犯罪后能自首,且均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洪城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被告人能积极退清开设赌场的共同违法所得,对上列六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能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并已退赔失主经济损失及取得谅解,依法和酌情对其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洪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三、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四、被告人伍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五、被告人白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六、被告人刘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七、被告人白洪城、陈某甲分别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亮君人民陪审员 林日升人民陪审员 张海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琼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