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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秉玲与王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秉玲,王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王秉玲,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小兰,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王秉玲申请执行王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王小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王秉玲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83636元,执行费115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