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颜辉鹏与林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辉鹏,林镇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10号原告颜辉鹏,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林镇春,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辉鹏与被告林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超拔代理审判员 林剑梅人民陪审员 颜章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洁青 来源: